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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集团公司业务


    中再集团公司现有法定再保险业务、存续业务和中国核共体业务,分别由法定业务部、存续业务部和设在中再集团的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负责经营。

法定业务部
 
    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按照《法定分保条件》要求,对法定分保业务实行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业务范围:在中国境内经营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常规险法定再保险分入业务及高风险业务;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寿险公司的人身险法定再保险分入业务。
 
    经营状况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法定再保险比例自2003年1月1日起逐年减少5%,2006年全部取消。
    2005年业务年度,法定分保比例递减到5%。目前,2004年第四季度和2005年第一季度两期帐务的结算工作已经完成。2005年第二季度帐务的结算工作正在进行中。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相关约定,法定业务实行三年核算办法。截止2005年10月,全部财产险和部分人身险2002业务年度的业务核算工作已经完成。
 
    相关法规背景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关于法定再保险业务问题的批复》内容中确定:在国家再保险公司成立之前,暂由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再集团前身)代行其职能,具体经办法定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定再保险业务必须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均应按《保险法》规定的比例,向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业务。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保险法》,将第101条改为第102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2002年10月28日,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02]109号文件“关于法定再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一、法定再保险比例调整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20%下调至15%;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15%下调至10%;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10%下调至5%;自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再保险全部取消。
 
存续业务部
 
    业务范围
 
    负责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延续下来的再保险业务理赔,包括国际业务和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为:(1)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以前从国际市场上接受的商业再保险分入业务和交换业务;(2)原中国再保险公司2003年以前从国际市场上承保的商业再保险分入业务。
    国内业务为原中国再保险公司2003年以前从国内市场上承保的商业分入再保险业务。
    主要工作内容:催收未付保费;赔款材料与账务材料的审核与处理;大赔案的核赔、谈判、结清等工作;有关业务方面的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业务信息处理与业务档案管理;等等。
 
    经营状况
 
    现有的存续业务:(1)原人保国际分入业务:合同12433笔,临分3405笔;(2)原中国再国际分入业务:合同2333笔,临分1300笔;(3)原中国再国内业务:合同356笔,临分4100笔。
    存续部自2003年成立以来,积极发挥再保险理赔的职能,管理好再保险业务的未了责任。在忠实履行再保险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严谨、审慎地做好核赔工作,对赔款和赔案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建立了一支由查账专家、谈判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的再保险理赔专家队伍,拥有由包括美国责任险在内的各种险种的再保险承保、理赔档案和理赔经验技术构成的、丰富的再保险理赔信息资源。
   
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执行机构
 
    业务范围
 
    设在中再集团的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执行机构是中国核保险业的业务运作中心,代表境内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经营境内和境外核保险业务,也是我国核保险业联系境外市场的枢纽。业务范围:电站、核燃料及核废料等核材料的贮存、运输以及其他科研民用核设施的核物质损失险、利损险、责任险等:成员公司一致认可的其它非军事目的的核保险业务。
 
    经营状况
 
    2005年,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承保能力稳步增长,境内业务最高净自留承保能力达到每个风险单位12,720万美元,最高毛承保能力达到每个风险单位16亿美元;境外业务最高净自留承保能力达到每个风险单位3,890万美元。截止到2005年10月底,2005年实现保费收入1471万美元,其中,境内业务保费收入1261万美元,涉及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秦山二期核电站、秦山三期核电站、田湾核电站等五家核电站的十座反应堆;境外业务保费收入210万美元,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的170多座核电站。
    2005年6月,第21届世界核共体经理年会在上海召开,标志着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已成为世界核共体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2005年9月,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成员大会吸收了中银保险、太平保险、大地保险和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新成员,使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的成员数量达到13家公司,并首次吸收了外资保险公司成为新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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