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假保险真骗人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2日

  中国人寿保险代理人张某某借公司之名推销虚假保险品种, 骗取多名客户 “投保” ,高息吸纳民众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维系数年后,终因资金来源枯竭停止了返还,给投资者造成巨大资金损失。

  案情简介

  1964 年出生,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张某某,1997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间,利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并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收取 “保险费”共计人民币 2115 万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 488 万元无法归还。

  作案手段

  1.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获取信任。张某某是中国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1997 年,她对身边的熟人宣称,中国人寿推出了鸿寿保险项目,月息3%,年息 36%。正因为张某某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很多人就把钱借给了她。至 2007 年6月案发时,共从 22 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 2000 多万元。

  2.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为吸引投资,张某某按月支付投资人3%的利息。由于承诺的利息高,来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她越来越吃力,到 2007 年6月已无力归还本息。

  3.制作假保险单证。为了使投资人相信购买的是中国人寿的鸿寿保险项目,张某某用伪造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印章和投资人签订了保险合约,并写下了收据。其实,她根本就没有将这些钱交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而是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投资人的利息,部分用于自己开公司。

  案件查处

  张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 2007 年 8 月 11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月 14 日被逮捕。2008 年 6 月 2 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1997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 虚构该公司鸿寿养老保险等险种,以每月返利 3%的高额回报为诱饵,收取彭某某、关某某等 22 人缴交的保险费共计 2114万元。张某某将所骗取款项用于支付高额返利和个人使用,造成彭某某、池某某等 16人损失共 582 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虚构险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向他人募集资金,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2008 年 12 月 15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1.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近些年来,我国保险公司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保险代理人的辛勤劳动对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辉煌背后,保险代理人误导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屡屡发生,甚至出现像本案一样的诈骗案件。这些行为,在损坏代理人形象的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了潜在的信用危机。因此,重视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已成为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重要任务。 首先, 要把住保险代理人准入关。 其次,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有效杜绝保险代理人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掌握必要的保险知识很有必要。 投保人办理保险之所以愿找代理人而非直接找保险公司,是因多数投保人都与代理人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或因代理人是其购买保险时接触的第一人,彼此较熟悉,个别保险代理人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对投保人误导、欺诈甚至诈骗。因此,投保人在办理保险前,要多学习保险知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来源: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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