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核安全3D保险保障——保险行业贯彻落实《核安全法》缩影 |
||
来源: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04日 | ||
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中国核共体”)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复成立,专门为核能和平开发与利用提供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服务的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组织。自1999年成立以来,伴随着核工业的发展,中国核共体已经成为保险行业服务核工业的行业平台。目前中国核共体在为国内核电行业提供长期稳定全寿期保险保障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保险在核工业全产业链的运用场景。 此外,中国核共体还积极参与《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商业保险参与国家核事故应急机制、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设、核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研究、重大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核电走出去核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等国家核风险管理和核保险管理的顶层机制研究工作,为国家核安全提供保险领域的行业支持和行业智慧。 经过3年的立法工作,《核安全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出台的《核安全法》把有关核安全的基本方针、原则、主要制度、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上升为法律,对“依法治核”、完善我国涉核法律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核共体积极学习并在实践中落实《核安全法》的各项要求,用保险行业的力量为核安全再构建一套全方位的综合保障机制。 一、核安全法实施意义 打造一个负责任的核安全大国 十一五以来,我国核电事业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成就,累积完成投资超过6000亿元,开工46台核电机组,已建成36台,成为全球第三大核电国家和第一大增量市场。核电的规模化发展,拉近了核电与社会公众的距离。以广东、福建两个核电大省为例,2017年全省核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分别为17.70%和27.10%,越来越多的公众用上了清洁的核电。与此同时,社会大众也越来越熟悉和认可核电这种花园式现代工业设施。 《核安全法》以确保核安全为终极目标,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二是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三是保护生态环境;四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核安全法》的实施为核能的和平开发和利用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党和政府对社会公众负责、对核能行业负责、对国际社会负责的重要基石。 二、2018年国家核电行业取得的新成绩 核安全监管水平不低于任何国家,核安全水平不比任何国家差 截止2018年底,我国有8台新核电机组从建设期转入并网运行,装料运行机组数量达45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全球首台AP1000第三代核电机组三门核电1号机组、全球首台EPR第三代核电机组均达到新出台《核安全法》提出的各项安全要求,并于2018年装料正式投产。 2018年,商运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2865.11亿千瓦时,约占全国累计发电量的4.22%(见图1),同比增加15.78%。与燃煤发电相比,共减少排放二氧化碳2.3亿吨,相当于8563万辆家用汽车一年的碳排放量(按每辆汽车年行驶一万公里计算),减少排放二氧化硫75.01万吨,减少排放氮氧化物65.30万吨。 图1:2018年全国发电量统计 数据来源:中国核能行业协会2018年1-12月全国核电运行情况汇总 2018年,各商业运行核电厂严格控制机组的运行风险,继续保持安全、稳定运行,各机组发生执照运行事件数量稳步下降(见图2),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1级及1级以上的运行事件。(注:国际核事故分级表把核事故共分为7级,其中将对安全没有影响的事故划分为0级,影响最大的事故评定为7级。根据是否有辐射对公众产生影响,核事故又被划分为2个不同的阶段,其中1级到3级被称为核事件,而4级到7级才被称为核事故)。各商业运行核电厂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辐射污染事件,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图2:2014-2018全国运营核电机组执照运行事件数量统计 三、中国核共体构建核安全3D保险保障服务体系中国核共体为核电安全提供全寿期和全产业链保险保障 1、中国核共体机制介绍 一国保险业通过建立核保险共同体为核电厂提供保险保障是国际通行惯例,自1957年全球第一个核电厂建成后,核共体这种特殊的保险组织就一直为核电厂提供保险保障。自1999年成立之日起,中国核共体为国内核电厂提供了20年不间断的保险保障服务。中国核共体汇集了国内最大最强的28家财产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成员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通过与全球27个国家的核共体建立再保险合作关系,中国核共体将国内核电厂的保险风险转移给全球300多家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全球范围内的国家核共体通过这种机制建立了国际核共体体系,为全球的核电厂及核设施构建了一套长期、安全、稳定的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体系。 2、中国核共体为核安全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 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为国内运营核设施提供全流程、广覆盖的保险保障服务,核保险的保障对象从核燃料循环前端的矿石开采与运输、提纯、分离、制造,延伸至核设施的运行、乏燃料后处理、废物处置环节,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保障链条,时间跨度接近百年。中国核共体具备在核事故情况下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理赔的服务能力,以及向核电企业履行巨额赔付的经济实力。 在整个产业链中,核电厂是价值创造中心,图3以核电厂为例,通过场景化的描述展示中国核共体为核安全所提供的全方位立体式3D保险保障服务。 核保险的保障简单而言可以分为财产保险(核物质损失险)与责任保险两类。核物质损失险保障电厂内与生产运营直接相关的所有财产,包括各类厂房、设施、机器设备、燃料等;核物质损失险是核保险范畴内责任限额最大的险种,通常被保险人投保时会根据整体项目造价并结合机组规模、财产价值、除污费用、成本预算控制等因素统筹考虑。目前,国内核电厂核物质损失险最高保额为20亿美元一次事故,如果考虑极端事故下的责任恢复,那么保险人的最大赔偿可能将达40亿美元。核物质损失险为一切险保单,保障范围较宽,承担未被明确除外的所有风险。 图3:核共同体核电安全3D保险保障 责任保险有两种保障形式,第一种为放射性雇主责任险,保障被保险人(雇主)对厂区内从事生产运营相关的工作人员(雇员)的放射性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放射性从业人员受过量照射及发生放射性损害的可能性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高出很多,然而核电厂雇主通常购买的常规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将核辐射相关的责任予以除外,该部分人群暴露于核风险的概率远高于普通人群。2016年,中国核共体在中核集团业主的委托下设计开发了专业的放射性雇主责任险,同时根据放射性职业特点,设计了多种附加险种,彻底解决了放射性从业人员的损害赔偿问题。 第二种为核第三者责任险,包括电厂核第三者责任险与运输核第三者责任险。电厂购买的核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对厂区外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对周围环境损坏赔偿责任;运输核第三者责任险则为核材料及受放射性沾污后的机器设运输过程提供保险保障。目前,国内法定的核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显著低于国际水平,一旦发生重大核事故,商业保险只能提供非常有限的资金支持,这无疑将沉重的赔偿负担留给了企业与国家(根据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索赔处理情况,截止2018年底,总赔偿金额已达到5000亿元)。我们相信,随着《核安全法》的落地实施以及后续相关核损害赔偿法的制定与出台,国内的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障力度及范围将更趋完善。 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中国核共体拥有一套完整的核事故应急与赔偿机制,在事故情况下可动员所有成员公司力量应对大范围索赔。中国核共体于2017年成立了内部应急赔偿委员会,启动建立核损害赔偿应急赔偿机制制度与应急赔偿指南,于2018年启动开发核保险核事故应急响应平台,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积极利用科技手段,为下一步商业保险融入国家核应急体系夯实基础。 四、实证核电的长期安全 纵观世界核能领域60余年的发展历程,共积累17400堆·年的运行经验,保险作为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促进行业稳健发展的作用。基于世界核共体体系赔案数据库相关信息,自1957年首个核电厂投入运行以来共发生的1150多起保险赔案中,占比较大的是与常规工业设施类似的机器损坏案件和财产损失案件,真正涉及到放射性的案例无论是从数量还是损失金额上都非常有限,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在近年来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良好的保险赔付水平反映了核能行业优秀的安全管理水平。 较之全球其他核电国家,我国的核工业发展呈现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国际化程度高的特点,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发展思路,积累了313.75堆·年(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良好运行业绩,而中国核共体为其中297堆·年的核电运营提供保险保障,其间共发生6起核保险索赔(均不涉及核电厂外部区域),此6起索赔中并无总损失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案件。从赔案数量和赔付率指标分析来看,不难发现我国的核工业风险管理水平要优于包括美国在内的核电大国同期水平。此外,从浴盆曲线经验分析及国际核保险历史赔付规律来看,新装料机组的前3-5年往往是保险事故的高发期,而截至目前,我国所有新装料核电机组运行前5年内只发生过3起保险赔付,更加印证了我国核工业优秀的运行水平。 |
||
|
||
【关闭】 | ||
|
||
|
Copyright © 2018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