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张某某、舒某某集资诈骗案(上海保监局官网)

来源: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8日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04年初,某保险公司某营销服务部出现亏损,该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舒某某为完成支公司下达的保险任务,获取佣金和奖金,与该营销服务部张某某共谋,以销售公司真实的保险产品为幌子,以高额利息(3%-10%)和钱款可以随要随取为诱饵,向附近四个乡镇村民集资。二人向集资人提供保险公司的临时收款收据(其中客户联填写实际金额,而存根联、财务联则随意填写收款信息)或加盖已作废的保险公司印章的自购收款收据,并制作假保单上交支公司。为骗取更多资金,二人唆使所在营销服务部业务员按照二人的要求对外进行宣传,联系客户,并在开具收款收据时造假,即可按收款额的4%获取手续费。2004年1月至2008年8月,张某某、舒某某共骗取资金470余万元,涉及500多人。所骗资金中通过制作假保单上缴支公司140余万元,其余被二人用于个人开销。

  

  案件查处:

  2008年8月,支公司在工作检查中发现该营销服务部张某某、舒某某在办理代收保险业务时涉嫌非法集资,遂向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即传唤二人进行审讯,二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9月,县公安局对二人执行逮捕。2009年6月,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8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某、舒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万元。

  

  案件评析:

  张某某、舒某某二人有保险公司员工身份,“经营”的是真实的保险险种,开具的收据有保险公司“印章”,因此具有极大欺骗性。社会公众要高度警惕此类非法集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一是要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保险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保障,而非获取高额投资收益,对于宣传高额回报的保险产品,参与人应加强考察,确信真实可靠。二是要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常识。如对于购买保险,应要求签订正规的保险合同;对于临时收款收据,应要求及时更换正式发票或收据;对于“白条”或非保险公司收据,应坚决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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