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发行粤港澳大湾区首支巨灾债券 ——中再产险建立国内巨灾风险分散新渠道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7日

  2021年10月1日,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再产险)成功发行香港首只巨灾债券,开创了国内巨灾债券在港发行的先河,是对国家战略的积极响应和对银保监会系列工作部署的坚决落实,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发行背景

  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简称CAT Bond)是由保险、再保险公司发起的新型风险管理工具,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巨灾事件。在这些灾害的冲击下传统保险/再保险市场对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出现了明显的短缺,传统再保险价格不断攀升,巨灾债券由此应运而生。巨灾债券通常由承担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通过债券交易的方式,将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风险部分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实现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的有效转移,对传统保险和再保险形成了有力的补充。

  中再产险作为我国财产再保险行业的主渠道再保公司,是巨灾风险管理领域的积极践行者。2015年7 月,中再产险通过Panda Re(SPI)成功在百慕大发行了第一只以我国地震风险为标的风险的巨灾债券,获得了诸多国际投资人的追捧,由此迈出了我国保险风险对接资本市场的第一步。2017年,随着《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的签署,金融创新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重点,中再产险也适时开展了在国内发行巨灾债券的探索。2020年,中再产险制定重点工作,积极响应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巨灾债券发行路径,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做好行动预案。

  二、粤港澳大湾区巨灾债券发行

  我国近年来着力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在巨灾债券上不断探索尝试。巨灾债券能否成功发行,关键在于特殊目的保险公司(SPI)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以往,国内发行巨灾债券主要面临《保险法》内关于设立保险公司需满足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限制。随着 2021年香港《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及《保险业(特定目的业务)规则》正式生效,香港正式容许成立专门在香港发行保险相连证券的SPI,且不要求该SPI要满足与其他保险人同等的资本/偿付能力的规定。于此同时,香港还颁布了《保险相连证券资助先导计划》,对首批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的公司给予资金支持。自该法律法规生效时起,国内发行巨灾债券成为可能。中再产险随即跟进,经过半年多各方积极努力,10月1日,首支粤港澳大湾区巨灾债券在香港成功发行。

  (一)运作机制

  一般而言,巨灾债券的运行机制和运作参与者主要涉及以下几方:债券发起人(一般也是巨灾风险的分出人)、发行人(特殊目的保险公司,简称SPI)、投资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其中,发起人(分出人)是巨灾债券事项的发起主体、巨灾债券成本的承担者和巨灾债券风险标的的提供者。发行人是单独设立的特殊实体,是巨灾债券的实际发行主体和巨灾债券风险标的的接受者。投资人是购买巨灾债券的主体,一般为专门的巨灾基金、机构投资者(如银行、养老基金等)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承销商、法律顾问、SPI保险管理人、信托机构等,主要负责债券的发行与销售、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阅、SPI的日常管理、托管账户的操作等工作。下图描述了典型的巨灾债券运行机制:

  (二)发行意义

  粤港澳大湾区巨灾债券的成功发行,是中再产险继2015年成功在海外发行首笔巨灾债券之后的又一次成功探索,充分体现了中再产险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同时,此次发行也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

  一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到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将基本形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框架。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台风、强降雨灾害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做好巨灾风险的有效管理对于湾区建设至关重要。发行巨灾债券,实现湾区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的有效转移,是中再作为国有企业,服务于国家战略,通过实践创新支持湾区建设的具体举措。

  二是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2019年,中央在16项“惠港新政”中明确提出支持内地保险公司在港澳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在随后商务部与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中,进一步明确了放宽对内地保险公司或大型企业为发行巨灾债券而委托中介机构在香港地区设立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SPI)在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发行巨灾债券,是对中央对港工作的坚决响应,以实际行动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三是落实银保监会发展巨灾保险的部署。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在推动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今年初召开的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动发展养老、健康、责任、巨灾等保险,在前不久召开的半年工作会议上,银保监会进一步提出推动巨灾保险试点和立法。发行巨灾债券,正是对银保监会发展巨灾保险工作部署的落实。

  四是建立国内巨灾风险分散新渠道。近年来,中再产险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巨灾保险体系建设要求,通过聚数据、建模型、搭平台等布局,持续加大保险供给,确立了国内巨灾保险领域的主渠道地位,同时也对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及资本补充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发行巨灾债券,搭建多渠道、高效率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对于做好公司巨灾风险管理、保持巨灾保险业务长期可持续快速发展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总结与展望

  此次中再产险发行的粤港澳大湾区债券,是我国在巨灾风险管理领域的又一创新实践。新华网、金融时报、中国新闻网等权威媒体相继发布报道,关注首支在港巨灾债券成功发行,并引发行业对巨灾风险治理的广泛讨论。此外,香港财华社、新浪香港等香港本地主流媒体均对“中再产险首次在港发行巨灾债券”进行重点报道,表现出中再产险作为国有骨干金融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保障社会民生的决心,极大地提高了中再产险在世界上的影响力。

  展望未来,立足新发展阶段,我们应当充分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继续探索巨灾债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巨灾债券运作机制,拓展巨灾风险分散渠道,扩大巨灾保险承保能力,切实提高保险保障水平,为应对频发的自然灾害、进一步丰富巨灾风险管理工具、有效应对突发巨灾事件挑战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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